【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B)是屬於行政處分中之確認處分,因為人早就出生或死亡了,登記只是一種確認功用(C)(D)是屬於行政處分中之形成處分,具有創設、剝奪、變更之效果,民法均規定結婚和離婚都需要經過登記,才會生效,所以具有創設之效力
【用戶】黃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據林秀雄教授的見解是,由於舊戶籍法規定登記是單方去登記即可,所以屬於報告的登記,並非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而新法則屬於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屬於創設之登記,兩者性質截然不同。出生登記為認定效力(確認),因為出生事實無無法創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