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A之住宅,竊得A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甲坦承犯行,並供出手機已賤售予知情之乙,檢察官遂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之犯行。嗣甲因車禍死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⑴法院對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案件,應如何判決?(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3569
統計:A(124),B(78),C(2320),D(196),E(0)
用户評論
【用戶】矢花秋津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129條
【用戶】林詩凱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 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