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eng Han Wan】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立法委員口頭質詢,採即問即答方式。立法委員個人質詢,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依法應秘密事項,得拒絕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