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wn Q Che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七條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一、 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二、 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三、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四、 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五、 放射性物品。→(絕對禁止)六、 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