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1. 爭點在於無權代理之處理。2. 本件依民法第 170 條規定,本人甲與相對人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尚未生效。3. 相對人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甲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4. 並依民法第 110 條規定,若甲拒絕承認乙代理訂立之買賣契約,丙得請求無權代理人乙負損害賠償而非支付該買賣契約之價金。5. 另依民法第 171 條規定,於甲未承認前,該買賣契約前,丙得行使撤回權而使該買賣契約無效。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06101/06101-CON.pdf
【Ya Ya Chou】評論
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非請求買賣契約之價金)
【Weis】評論
甲拒絕承認後,甲丙不成立買賣契約,乙丙間僅有無權代理產生的侵權行為=>損賠。
【duke_tea8】評論
C白話來說 如果乙用甲的名義向丙買了100萬的鋼琴,甲不承認,丙只能要求乙賠償他受到的損害,像是為了賣鋼琴給甲所做的開銷之類的等等,而不能要乙付錢把100萬的鋼琴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