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Hua Lee】評論
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Lina Rain L】評論
內政部: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外交部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106警特】評論
樓上第三款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係由國防部劃定公告
【吳至恒】評論
各國使領館丶代表機構及其館長官邸週邊 範圍是外交部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