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a916】評論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另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除未滿十四歲者外,亦比照適用。
【石勒】評論
7-12歲犯刑法,一樣送少年法院
【誠誠】評論
(A)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之定義)本法所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B)第23條之1(協尋方式)第3項 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到案之處所(C)仍然移送少年法院(D)未滿十四歲之少年,因其行為不罰,n依法不得逕行拘提。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