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onia916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另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除未滿十四歲者外,亦比照適用。
【用戶】誠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之定義)本法所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B)第23條之1(協尋方式)第3項 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到案之處所(C)仍然移送少年法院(D)未滿十四歲之少年,因其行為不罰,n依法不得逕行拘提。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