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 Yu Zhan】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47: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加】評論
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 、繼承 、收養 、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 、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 精神 病人聲請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