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如圖(四),圓上兩弦






【南風】評論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拘束---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行為。是指一般人民在來不及向公權力請求協助時,得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例如自助行為對他人自由暫時拘束,以維護自身權益。 管束----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當人民有符合管束行為時,限制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其中若管束由警察所為時,必要時並得施以械具,管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管束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
【易君博】評論
管束 VS. 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