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Ⅰ依本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A、C、DⅡ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Ⅰ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Ⅱ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Ⅲ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5%為限。Ⅳ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