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發票人甲於民國103年6月1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500萬元票載發票日為103年7月1日之支票予乙,定期 一個月交貨。乙因需資金乃持該票向丙借款150萬元。乙未如期交貨,丙提示票據但遭退票,其訴請甲給付票款500 萬元有無31由?
(A)有理i。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事由對抗執票人,甲在支票簽名,即不能以乙未 交貨為由對抗丙,其應依支票文義負責
(B)有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甲雖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支票,故甲不得對丙為抗辯
(C)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知票面金額為500萬元,而以不相當對價受讓支票為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D)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明知面額為500萬元,而僅以150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為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不得 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乙未交貨,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868
統計:A(19),B(17),C(7),D(55),E(0)

用户評論

【用戶】Alferda_ccc

【年級】

【評論內容】請問(D)既然票據是無因證券,乙未交貨,甲不是仍要付款嗎

【用戶】ovo

【年級】

【評論內容】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