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尼】評論
第 4 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不少外國法制,命令不用送立法機關,但我國法制是例外明文規定要送.
【詹姆士】評論
法律就是在立法院做出來的,當然就不用送到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