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6.「告發」乃指向有權機關舉發犯罪事實之意,下列關於告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職務上知道犯罪應該要告發
(B)一般人遇見犯罪發生均有告發義務
(C)提出告發之人,可和解並隨時撤回
(D)有人提出告發檢察官才能發動偵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7399
統計:A(112),B(22),C(7),D(20),E(0)

用户評論

duke_tea8】評論

1.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2.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B應該是錯在義務C告發無撤回的問題D檢察官隨時都能偵查

吳小芳】評論

告訴、告發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