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以下有關現行所得稅法中法定之納稅義務人的判斷,何者錯誤?
(A)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由買方負擔者,仍應以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
(B)設立中公司取得之股利,該公司後來成立時,應歸屬於其後成立之公司課稅
(C)無人繼承之遺產所產生的收益,因無課稅對象,免發單補徵所得稅,即應適用民法無人繼承規定,於清償稅捐及債務並交付遺贈後,將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D)第三人與徵稅機關約定,若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代為繳納者,屆時徵稅機關應依照約定,以該第三人為納稅義務人,命其繳納稅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24),B(5),C(22),D(11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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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與徵稅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固有按照稅款數額支付金錢之義務,惟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不包含此項第三人在內,此項第三人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時,自無同條之適用,如無確定之給付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不得對之強制執行。至於營業稅等無論對於納稅義務人是否得請法院追繳欠稅,對於此項第三人非別有執行名義亦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司法院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院字第二五九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