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獲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不超過 3 年
(B)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於 5 年內申請退還
(C)稅捐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案,應於 2 個月內做成復查決定書
(D)受理稅捐案件訴願之機關,應於 6 個月內做成訴願決定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822
統計:A(52),B(57),C(55),D(570),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28條 退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bruinming】評論

這是哪條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