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下列有關臺灣地區法人、團體的敘述,何者正確?
(A)絕對不可以和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機關(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B)絕對不可以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C)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與大陸地區對臺政治工作機關進行合作行為
(D)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不受任何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3784
統計:A(4),B(1),C(29),D(3),E(0)

用户評論

柯文容】評論

經許可

Clovi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1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