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雅琳】評論
1.對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的考績評定等第(例如乙等丙等)有所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提出救濟。2.不服考績免職處分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再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davidhuang176】評論
我想要好的"烤雞"--所以要申訴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現在已經沒有再復審囉~
【william 189】評論
對復審決定不服,得依法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保障§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