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kung】評論
請問A哪裡錯?應以文書證之不就是書面訂立?這題怎麼沒人有疑問,怪哉
【joy】評論
我的理解是 你跟另一個當事人當下約定合意管轄的法院時,可以使用口頭或其他方式,就是講好就好,但如果要向法院證明你們有合意管轄,就一定要使用文書證明給法院看。所以 A選項錯誤(為之與證之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