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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問題詳情
696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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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30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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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機關辦理採購,如因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者,應一併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無例外。第30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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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第30條(A)O(B)X
690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A)O(B)X
740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30條(A)O(B)X
69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A)O(B)X
688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A)O(B)X
848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第36條(A)O(B)X
69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A)O(B)X
843 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第36條(A)O(B)X
845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
736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第30條(A)O(B)X
748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第30條(A
738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第30條(A)O(B)X
741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第30條(A)O(B)X
846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
849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第36條(A)O
742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第30條(A)O(B)X
744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第30條(A)O(B)X
749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第30條(A)O(B)X
698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700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A)O(B)X
75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第30條(A)O(B)X
75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第30條(A)O(B)X
751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第30條(A
85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第36條(A)O
85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第36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