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票據法有關喪失追索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B)匯票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C)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D)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故意違反前述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45455
統計:A(2),B(15),C(19),D(1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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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喪失追索權之事由)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