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櫻】評論
現在已經改囉!大家可以再確認一下!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Pid Stu】評論
請求修改原因如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魚】評論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