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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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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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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民庭、刑庭及行政訴訟庭之設置)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