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評論
(a)第 185 條:nn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nn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nn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n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nn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17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185條(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