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課員】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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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換式性騷擾:指一方利用職權以學業成績或工作為要脅,明示或暗示要 求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二)敵意環境性騷擾:任何針對校園教職員工生所為、影響其學習或工作環境的性騷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