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7、 ( ) 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須為抵押權登記始得行使
(B) 承攬人請求抵押權登記應由定作人配合辦理,但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C) 承攬人為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D) 承攬人就修繕報酬不得請求抵押權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228
統計:A(3),B(23),C(28),D(104),E(0)
用户評論
【小步】評論
民法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