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有關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定之解釋,何者正確?
(A)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條文本身明文強調是有關國際法淵源的規範
(B)國際習慣做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可作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C)唯有普通國際協約可作為國際法的淵源
(D)一般法律原則通常稱為國際法的輔助淵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7214
統計:A(40),B(112),C(8),D(17),E(0)

用户評論

it's me】評論

國際習慣做為通例之證明而有法之確信,可作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Sean】評論

並未 明文強調是有關國際法淵源的規範

凱特】評論

根據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之規定,國際法之法源可以區分為五種:1. 國際條約 2. 國際習慣 3. 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 5. 權威學者之學說。前三項為主要法源,後二項為輔助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