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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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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9條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裝設之防護網及防護板,自網、板兩端至任一活電部分,均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下之延伸板兩端至軌道中心線應保持1.8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橋面至活電設施之垂直距離超過5公尺或其結構已具備前項規定之安全防護條件時,得免另裝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