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訴願法第 83 條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第 84 條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張世宏】評論
補充:兩者皆是行政契約這題答案是(B)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者),其法律性質為: (A)二者均為私法契約(B)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C)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D)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9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319
【阿偉】評論
訴願協議 跟 國賠協議 →直接具有執行名義 不用經過法院判決或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