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im(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轉:聯晟法網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本訴中的原告→反訴中之反訴被告;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反訴原告。例如:大雄向法院告胖虎傷害,胖虎反訴大雄誣告。例如:張三告李四請求返還房屋,李四反訴告張三,確認張三對房屋無所有權,並請求張三要返還房屋。民事訴訟進行中,張三實在看不爽李四,就夥同朋友甲、朋友乙打李四。那麼李四除了可對張三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外,連同朋友甲、乙都可一起提告,而使其成為反訴被告。
【用戶】Kipor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簡單的來說,好像就是... 例如 : A 想告爆 B ,而且也已經上法院 但是 B覺得 A也很靠背也有錯,所以B也要告A這時候就採用【反訴】也就是在同一場法院上做終結 不用再重新等 B 特地又跑到法院告 A 節省法官及人民時間以及國家資源 Time is money (誤好像是這樣 個人拙見 , 如果有錯再麻煩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