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A 上櫃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之經理甲於買進 A 公司股份後,又於 3 個月內將買進之股份賣出,經計算後,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有關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 A 公司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
(B) A 公司之監察人無代表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義務
(C)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時效,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A 公司股東得以 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歸入權,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歸入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7923
統計:A(10),B(101),C(36),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98年司法五等

用户評論

【用戶】mark li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