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熱蒂】評論
116條: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後銷毀之。
【蕭宏德】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relita0322】評論
存證函,三個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