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評論
排版一直亂掉....樓上 不對喔 那個是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第69條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yoyo】評論
查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條n第 2項規定,明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輛外觀,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l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構造之規範,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規定,係應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方屬上開條例規定所稱屬慢車種類之電動輔助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