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第 10 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oceanovida】評論
人民最大就對了
【WEI】評論
國民教育 未來勞動生產力提升 所得增加 長遠之本
【golelone hu】評論
雖然優先編列教育預算,但是若是編的預算不足夠也是枉然,應該要至少編列多少比例才是提升教育程度的長遠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