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a Rain L】評論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 →「議會」(「立法院」) 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 →「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三)「行政監察員」:1.「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2.「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美國」到了「1970年代」開始「設立」。3.「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 「主要功能」在於 :(1)「接受民眾陳情訴願」:(2)「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四)「選舉」:1.「選...
【Jay Liao】評論
關鍵應該是"行政裁量"吧相對於羈束行政,行政機關有較高的行為自由
【Lee】評論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控制2.調查委員會3.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功能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1.專業倫理2.代表性科層體制3.弊案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