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22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之決算案,該管審計機關應於何時完成其審核並報告於縣(市)議會? 
(A)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B)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C)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  
(D)應於決算送達後五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0345
統計:A(32),B(9),C(74),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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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2直轄市、縣 (市) 決算案,應於1.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2.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3.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直轄市、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