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第 16 條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以上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
☯第 16 條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3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6個月)】以上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