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案件警察機關應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A)單獨宣告沒入者
(B)選處停止營業之案件
(C)專處罰鍰之案件
(D)專處申誡之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179
統計:A(17),B(269),C(18),D(8),E(0)

用户評論

洪敏欽】評論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