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 暴利行為之撤銷
(B) 有害債權人權利之撤銷
(C) 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
(D) 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629
統計:A(4),B(5),C(29),D(124),E(0)

用户評論

【用戶】羅勃霖

【年級】

【評論內容】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