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繩雅萱】評論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A DREAM COMES】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 11-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第 14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 17 條(前面省略)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Tony Yan】評論
(C)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
【Tracy Su】評論
(A)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