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 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Yan】評論
應該是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