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評論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