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li2857】評論
第 12 條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第 15 條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