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