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陳】評論
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而仍不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按扣繳稅額處3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萬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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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第 114 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