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碩橿】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lovelykalala】評論
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 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Messi】評論
專為你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當然由你負擔啊,因為你是受益者
【uuuuu】評論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