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A)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仍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D)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自訴---告訴;公訴公訴---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一定要考上】評論
A 刑訴324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B 刑訴229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C 刑訴231-1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臺灣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原規定,檢方知有自訴時,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於許阿桂偵辦「華隆集團炒作股票案」時,華隆案「嫌犯」依本條規定違法提起自訴(提起自訴者應為被害人而非嫌犯),逼迫許阿桂停止偵查之情事,惟許阿桂認為自訴不合法而拒絕停止偵查,致生爭議。惟,公懲會以「無論是否合法,都必須停止偵查」之荒謬說法下令停止偵查並將許阿桂移送公懲會記大過。其後,許阿桂自行偵查,傳言當時計程車免費載許阿桂四處辦案,並以此為榮。此案一度引發學生走上街頭抗議。法務部之合法、違法都要停止偵查之見解也在日後遭法院推翻。 後立法院於2000年2月9日將本條規定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進行之敘述:(A)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B)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C)檢察官對於警察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D)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