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Ren Chen】評論
舉重以明輕 - 重大事件為法律所允許,則輕微事件當然不禁止e.g. 公園娛樂設備允許成人遊玩,當然也允許小孩遊玩 <from 李源老師的課本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法律的解釋http://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116136(一)有權解釋(1)立法解釋 (2)司法解釋 (3)行政解釋(二)學理解釋(1)文理解釋例如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中,「得減輕其刑」是指可減輕其刑或不可減輕其刑。(2)論理解釋A.擴張解釋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B限縮解釋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C.當然解釋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