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考試委員,憲法(含增修條文)未規定人數及任期,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人數為19人,任期六年。並且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不具考試委員身份。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人數29人,任期六年。且監察院長副院長同時為監察委員,皆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委員人數113人,得連選連任,任期4年。司法院大法官人數15人,院長副院長同時為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任命,任期八年,不得連任,且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