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我也覺得a這樣講算錯 應該沒有限制只有局長
【061】評論
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蒐集辦法第6條原則上是一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一年所以1年+1年=2年
【誠誠】評論
(A)警職法第13條 經由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核准後實施(B)警職法第12條第3項 得支給實際工作需要費運外,不得給予任何名義文件(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6條 原則不得逾一年,例外可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 資料列極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