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A)終止地上權
(B)撤銷地上權
(C)撤回地上權
(D)解除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988
統計:A(239),B(23),C(10),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36條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Ⅱ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Ⅲ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